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230154号
案件名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十五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第四十五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58583700
法定代表人:谢涌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该单位自2015年5月14日至2015年6月12日,在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4号8幢、26幢从事经营期间,经营的净含量为1.8L/桶的红井源菜籽油、净含量为5L/桶的红井源一级菜籽油标签里有“不饱和脂肪酸含量高,其中单不饱和脂肪酸-油酸(ω-9)高达80%,故有“东方橄榄油”之称”的含量声称,属于营养声称,但未标注营养声称的不饱和脂肪酸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该单位总部北京首航国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配送净含量为1.8L/桶的红井源菜籽油12桶、净含量为5L/桶的红井源一级菜籽油12桶,进货价格分别为31.9元/桶、83元/桶。截止到2015年6月12日,销售了净含量1.8L/桶红井源菜籽油8桶,其中6桶销售价格为49.9元/桶,2桶销售价格为42元/桶;销售净含量5L/桶红井源一级菜籽油11桶,其中3桶销售价格为115元/桶,8桶销售价格为105元/桶,违法经营期间上述食品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为400.2元,未缴纳税款,故违法所得为400.2元,违法经营期间的货值金额为1568.4元。该单位已于2015年6月12日对剩余的4桶净含量1.8L/桶红井源菜籽油、1桶净含量5L/桶红井源一级菜籽油,进行下架处理,厂家已召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12-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