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50074
案件名称:武娜未取得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武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自2015年7月24日至2015年7月27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南三环中路154号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面积14平方米,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和原料有辣白菜1袋、辣年糕1袋,违法期间的货值金额为5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8-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