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38号
案件名称:韩学贵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学贵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学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2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北京市密云县百世城商业街东侧简易平房进行检查,发现韩学贵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大米零售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当场对其用于违法经营的食品采取强制扣押措施,并责令其立即停止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活动。韩学贵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从2015年4月17日在北京市密云县百世城商业街东侧简易平房,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从北京王四营五常市国元有限公司购进“劲农稻花香”五常大米20袋,每袋的价格为38元,进货款760元后进行销售,至2015年5月12日止当事人以每袋50元的价格销售12袋,获利144元,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未售出的“劲农稻花香”五常大米8袋进行扣押,以上扣押违法经营食品共计价值400元。本案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000元,违法所得14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