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 220号
案件名称:康子龙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康子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康子龙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自2015年7月10日至2015年7月24日在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中东路398号院6号楼地下一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违法经营食品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壹佰肆拾贰元整(142.00);货值金额为人民币玖佰肆拾贰元整(942.00)。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3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