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
案件名称:韩俊龙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韩俊龙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8月14日,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人民币15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