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090008号
案件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10178992
法定代表人:高福澜(Gregory Stephen Foran)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4年9月26日,以每瓶231.89元的价格, 购进规格1.09克/粒*100粒,净含量109克的自然之宝水果大豆胚芽油复合提取物软胶囊30瓶(又名维生素C+E软胶囊),商品号641225309,在店中以每瓶285元的价格对外销售30瓶,该产品配料里有蜂蜡成分。根据GB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5 食品添加剂的使规定”的规定,“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符合附录 A 的规定,蜂蜡使用范围是糖果和巧克力制品包衣”。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2-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