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00228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联综合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石景山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彭小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1月1日,以联营的方式,经营由诺天源(中国)贸易有限公司提供的自然之宝葡萄籽提取物胶囊(净含量41克),和自然之宝螺旋藻营养片(净含量210克),进货价格分别为每瓶223元和320元。当事人销售自然之宝葡萄籽提取物胶囊11瓶;自然之宝螺旋藻营养片2瓶,销售价格分别为每瓶259元和359元。上述产品配料中发现有“硬脂酸镁”成分,而“硬脂酸镁”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上述两种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1)的要求,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1项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