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30022号
案件名称:北京三唐春晖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三唐春晖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09826927-7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5日,北京市海淀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政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35号7号平房的北京三唐春辉超市进行检查,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发现待售的宾堡皇家夹心面包酸奶味红豆优格面包4包(100克/包),生产日期为2015年4月7日,保质期7天,截至检查当日已过期。经调查核实,该食品是当事人从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进购的,进货价格5.3元/袋,销售价6.8元/袋。宾堡皇家夹心面包三种口味共进购10包,其中宾堡皇家夹心面包酸奶味红豆优格面包共进购4包,截至检查当日暂未销售。应当事人要求,其所缴税款未计入本案考量因素。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27.2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0元。当事人保留了供货商的相关资质和送货票据。当事人摆放过期食品的货架不是给上述食品专用的,没有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