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09号
案件名称:许士平(北京永乐永发商店)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永乐永发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许士平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8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3号厅99号的许士平(北京永乐永发商店)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由绵阳风味九寨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生产的180g/袋“厨小丫”牌蕨根粉丝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2015年2月2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231400005419)标明,当事人经营的由绵阳风味九寨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生产的180g/袋“厨小丫”牌蕨根粉丝,检验项目:铝,检测结果0767mg/kg,限量≤100 mg/kg,依据GB2760-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经查:2014年9月25日许士平(北京永乐永发商店)从北京杨林工贸有限公司购进由绵阳风味九寨王食品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12日生产的180g/袋“厨小丫”牌蕨根粉丝,购买价格:2.70元/袋,购进30袋,进货款81元。购进后该店以每袋3.00元价格销售,截至2015年2月2日全部售出,包括2014年12月8日被食药部门抽样的2袋,销售货款共计90元,获利9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90元,违法所得9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3-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