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行罚(2014)10-02
案件名称:尹照光经营掺假掺杂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尹照光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尹照光
主要违法事实:2013年12月25日当事人从北京市丰台区西南郊冷库以每公斤56元的价格购进羊肉片50公斤。截止2013年12月27日以每公斤60元的价格销售完毕无库存,销售额3000元,获利2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4-3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04-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