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80085号
案件名称:石生传销售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远东联华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L7894703-7
法定代表人:石生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1月4日我局委托北京市朝阳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对当事人在其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平房乡姚家园北二路路北2369号姚家园东方远大农副市场门面13号销售的蜜饯、棉织品、淀粉等21种食品进行抽检。2014年12月9日,该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销售单的福建康得利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水晶红薯二氧化硫残留不符合GB2760-2011《食品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2014年12月15日我局送达当事人检验报告,当事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0月21日由北京博腾盛兴商贸中心够得检验不合格商品,货值金额65元,成本45元,未见纳税款。违法所得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1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03-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