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72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037821-2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24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家乐福良乡店销售的北京瓷花迎月月饼礼盒不符合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9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家乐福良乡店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的商品已销售完毕。经查:北京瓷花迎月月饼礼盒实物标签显示的内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中月饼中8.3配料的定量标示。进一步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5年9月1日以每盒239.04元的含税价格向北京市香村园食品有限责任公司购入生产日期为2015/08/20的净含量800克/盒的北京瓷花迎月月饼礼盒5盒,截止到2015年9月24日上述食品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不符合规定的北京瓷花迎月月饼礼盒的货值金额为1590.00元,获得违法所得394.8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10-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