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16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举报到北京市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超市熟食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东广发酱肘子”产品实物与食品包装配料表标注不符。我局于2015年4月8日立案。经查,北京市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张兵,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北关西路14号1幢,执法人员当场对冷藏柜内正在经营的“东广发酱肘子”1个进行查验。进一步核实,该单位共销售了“东广发酱肘子”2.8公斤,共计77.28元,净收入12.88元,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