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流通行罚字【2014】S19-1号
案件名称:乐金花(北京采育家旺福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乐金花(北京采育家旺福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月2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2袋生产日期为2013年9月24日,保质期为3个月的“张福记”牌老北京枣糕;4袋生产日期为2013年5月4日,保质期为6个月的“名扬海宏”牌八珍猪耳;5袋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5日,保质期为210天的“梅香园”牌糊辣凤爪,为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90.5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2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4-03-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