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4】02-34号
案件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0月29日,我局群众举报,反映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销售的食品一刀鲜长寿菜、春晨腐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的2种商品正在货架出售, 2014年11月3日经批准正式立案调查。经检查,该店销售的一刀鲜长寿菜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规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该店销售的春晨腐竹”营养成分蛋白质含量与其标准不一致,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进一步核实,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在2014年10月2 日由洞头县张氏杨栖菜养殖专业合作社购入100g/袋一刀鲜长寿菜10袋,含税的进价是1.6元/袋,含税的售价是3元/袋;北京华冠商业经营股份有限公司购物中心在2014年7月15日、8月19日、8月26日、9月20日由北京古平新海商贸有限公司购入的250g/袋春晨腐竹共计60袋,含税的进价是6.3元/袋,含税的售价是9.5元/袋,截止到2014年11月2日已经出售7袋一刀鲜长寿菜,取得违法所得9.8 元;出售35袋春晨腐竹,取得违法所得112元,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4-12-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