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门)食药监食罚〔2015〕160022号
案件名称:田静(北京四局诚信超市)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田静(北京四局诚信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田静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北京四局诚信超市销售的可口萝卜条(商标:久久红,规格:118克/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4年09月17号,生产厂家:宁波久久红食品有限公司),经北京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三站检测(检验报告编号No.2015MT90),该样品甜蜜素含量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川味腊肉(商标:湘源,型号规格:300克/袋,生产日期或批号:2015年01月25日,生产厂家:北京湘源食品有限公司),经北京市食品质量监督检验三站检测(检验报告编号No.2015MT92),该样品苯甲酸含量不符合GB 2730-2005《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以每袋0.80元和每袋15.00元的价格从北京香一方商店分别购进上述可口萝卜条10袋和川味腊肉6袋,以每袋1.00元和每袋18.00元的价格将两种食品全部售完。货值金额共计98.00元,违法所得共计20.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门头沟局,2015-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