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20039号
案件名称:彭秀华(北京秀华诚信蔬菜店)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过程中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彭秀华(北京秀华诚信蔬菜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0432631
法定代表人:彭秀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10时10分至10时4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王卫民(57190050)、王庆涛(57190052),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于家园一区7号楼4单元102室彭秀华(北京秀华诚信蔬菜店)食品经营场所内监督检查时发现:在你商店内货架上经营(1)留香园牌五香粉20袋,净含量:20克,生产日期:2013年01月01日,保质期至2014年06月30日,制造商:北京康力达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保质期:十八个月。(2)川老头牌涮羊肉清汤火锅底料4袋,净含量:150克,生产日期:2013年06月21日,保质期至2014年06月20日,经销商:成都川老头食品有限公司。保质期:十二个月。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现场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的留香园牌五香粉20袋、川老头牌涮羊肉清汤火锅底料4袋依法予以扣押,并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04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04号(扣押)物品清单,彭秀华对上述扣押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异地封存。经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的留香园牌五香粉和川老头牌涮羊肉清汤火锅底料是从北京财利盛商贸有限公司购进的,留香园牌五香粉购进50袋,川老头牌涮羊肉清汤火锅底料购进10袋,共购进1次。留香园牌五香粉购进价每袋1元,销售价每袋1.5元;川老头牌涮羊肉清汤火锅底料购进价每袋3元,销售价每袋3.5元。现场检查时留香园牌五香粉已销售30袋,川老头牌涮羊肉清汤火锅底料已销售6袋,销售款共合计66元。当事人不能提供纳税证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110元,违法收入18元,违法经营的食品折合人民币4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