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京昌)食药监罚〔2015〕214号
案件名称:王红丽(北京福乐安康牛羊肉销售店)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的农产品、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案
当事人名称:王红丽(北京福乐安康牛羊肉销售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王红丽(北京福乐安康牛羊肉销售店)销售的牛肉进行了抽检取样。2015年06月03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31500001736的检验报告,检验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河北省香河县五百户镇王强清真肉类加工厂生产的牛肉(生产日期为2015年04月28日)(盐酸)克伦特罗检测结果为1.40μg/kg,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不得检出的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3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8-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