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石)食药监食罚〔2015〕120016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鲁谷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68195503-9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01月03日销售了“新绿”牌七 味小忍者牛排20盒、普罗旺斯香草牛排9盒,共29盒,销售单价58元/盒,共计销售金额1682元。上述29盒牛排每一盒全都有一个大的外包装盒,上面标明了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每一个外包装盒内还有三个独立的内包装,包括牛排包装、油包包装、黑椒牛排酱包装。除牛排包装没有单独打印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外,另外的油包外装、黑椒牛排酱包装上都有单独的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按外包装生产日期、保质期计算这些牛排均没过保质期,内包装除七味小忍者牛排油包8包、普罗旺斯牛排油包1包没有超过保质期以外,其余的内包装黑椒牛排酱29包、油包20包全部超过了保质期。上述食品因当事人超市工作人员失误,错把已经终止合作需退回的食品,于2015年01月02日晚摆上货架,并于2015年01月03日被举报人全部购买,因此无库存食品,上述食品从销售单价为58元/盒,进货价为46元/盒,货值金额是58元/盒29盒=1682元、进货成本是46元/盒29盒=1334元、毛利1682元-1334元=348元。当事人29盒牛排纳税情况是:销项税金:1682元-(1682元/1.17税率)=244.39元、进项税金:1334元-(1334元/1.17税率)=193.83元、交纳税金244.39元-193.83元=50.56元。当事人的违法行所得是:348元-50.56元=297.44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6-02-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石景山局,2015-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