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390047号
案件名称:刘强(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刘强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未按规定建立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记录及未按规定查验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相应的许可证件并保存复印件案
当事人名称:刘强(北京市海淀区上庄镇刘强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604168504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食品的货架上有一袋博翔牌精制北京果脯,规格为350g/袋,销售价格为5.5元/袋,包装袋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5月13日,保质期为365天,截至到检查时,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总货值金额5.5元。当事人自称无账目记录且该食品过期后未销售成功,故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另,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当事人有库房。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5条第2款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25条第1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1条且《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1条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