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朝)食药监食罚[2015]451010
案件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驼房营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驼房营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唐新利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3日,我局对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驼房营店进行现场检查,未发现经营的净含量100g尚德宁夏枸杞的情况。2015年6月2日,举报人向我分局提供的北京京客隆商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酒仙桥店所销售的净含量100g尚德宁夏枸杞包装上标注蛋白质含量为5.6g。净含量100g尚德宁夏枸杞,是北京尚德玉成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委托黑龙江省北珍绿色食品有限公司加工,产品的所有包装物料由北京尚德玉成商贸有限公司朝阳分公司提供,由北京福派食品有限公司代理销售该产品,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销售。2014年12月19日至2015年4月2日,购进数量70袋,进货单价9.6元,进货金额672元,销售数量70袋,销售价格9.9元,销售金额693元,进销差额21元。2015年2月14日至2015年2月18日,购进数量17袋,进货单价10.6元,进货金额180.2元,销售数量17袋,销售价格9.9元,销售金额168.3元,进销差额负11.9元。2015年7月13日至2015年5月2日,购进数量95袋,进货单价9.6元,进货金额912元,销售数量95袋,销售价格12.95元,销售金额1230.25元,进销差额负318.25元。2014年8月30日至2015年5月6日,购进数量97袋,进货单价10.6元,进货金额1028.2元,销售数量97袋,销售价格12.95元,销售金额1256.15元,进销差价227.95元。总进货数量279袋,销售数量279袋,总进货金额2792.4元,总销售金额3347.7元总进销差价555.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朝阳局,2015-10-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