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海)食药监食罚〔2015〕100037
案件名称:鼎峰汉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海淀销售分公司涉嫌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鼎峰汉达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海淀销售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08014998736
法定代表人:李忠峰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松花粉及其制品应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生产松花粉及其制品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你公司销售的“中农破壁松花粉片”未获得生产许可,当事人未尽到查验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义务。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2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海淀局,2015-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