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00001号
案件名称:张双斌(北京发中发超市)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双斌(北京发中发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双斌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8月27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张双斌(北京发中发超市)正在经营的食品进行抽样。2014年12月22日,我局接到北京市密云县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编号为No:SY14—172的检验报告一份,显示张双斌(北京发中发超市)经营的天津市福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生产的鸿乐牌甘草榄(130g/袋)二氧化硫指标不合格,依据GB2760—2011,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014年12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进行检查,经现场检查在北京发中发超市内未发现天津市福美商贸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15日生产的鸿乐牌甘草榄(130g/袋)。2014年12月23日通过对张双斌调查核实,当事人于2014年6月27日从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乡奶西村来广营北路158号朝来万通望京农贸综合批发市场酒水区3排12号李兆静处以3.5元/袋的价格购进8袋鸿乐牌甘草榄(130g/袋),截止到2014年12月22日以5.5元/袋的价格全部售出,货值金额44元,违法所得1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14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