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药监食罚【2015】180009号
案件名称:刘志华(北京千业隆超市)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志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4日,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某市民举报北京千业隆超市超范围经营,并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情况。2015年4月20日,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对被举报地点进行现场检查,在中间排销售货架内侧第二格发现标识为350ml袋装海天酱油(老抽),生产日期为2013年8月2日,保质期9个月,共9袋,生产厂家:佛山市海天(高明)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经主管局长批准,当场查封(扣押)上述350ml海天酱油(老抽)9袋。2015年4月20日经主管局长批准立案。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八)第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七)项,《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1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5-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