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21食当罚〔2015〕01号
案件名称:杨淑清(北京京川淑清商店)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的行为
当事人名称:杨淑清(北京京川淑清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现场发现该店未按规定要求贮存食品,当场发现风味酸牛奶没有进行冷藏放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0条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9-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