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18号
案件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经营其它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79514052-4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8日,我局收到编号为【网】S2015040066的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举报人反映其于2015年4月8日在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以下简称该单位)购买的“黄花鱼”生产日期标注不一致,以及产品不符合SC3001-1989水产品分类标准。经调查,被举报产品为冻海水鱼类,其未按照农业部颁布的《水产及水产加工品分类与名称》(SC3001-1989)行业标准中“4产品名称使用规则 4.1海淡水动植物产品的名称以其学名或常用名命名;冷冻品冠以“冻”字,与鲜品加以区别,经整理加工后获得的产品应增加相应说明。如:冻大黄鱼、冻对虾、冻虾仁、冻鱼块。”、“5水产和水产加工品分类及名称 5.2冷冻品 5.2.1冻海水鱼类 冻大黄鱼、冻小黄鱼……”之规定进行标示。依据《水产及水产品分类与名称》(SC3001-1989)中4.1和5.2.1的规定,被举报产品品名应标注为冻大黄鱼或冻小黄鱼。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2.1.1当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中已规定了某食品的一个或几个名称时,应选用其中的一个或等效的名称。”之规定,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新街口分店经营的生产厂家为北京北方渔夫食品有限公司、品名标注为“黄花鱼”的产品违反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的规定。另经调查核实,该单位上述产品销售金额共计5660.40元,未缴纳税款,营业利润598.08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2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08-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