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20007号
案件名称:谢凤书(北京市太师屯三合永安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谢凤书(北京市太师屯三合永安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谢凤书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太师屯镇葡萄园村永安街82号的北京市太师屯三合永安商店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鸡蛋挂面5袋、康师傅方便面15袋、统一方便面2袋、大今野香辣牛肉面4袋、王致和臭豆腐2瓶、干脆面22袋(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京密)食药监食查扣【2015】220100号)。经查,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货值金额84元,无违法经营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2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11-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