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210011号
案件名称:北京广盛兴隆副食商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田广兴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田广兴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出示执法证后,对北京广盛兴隆副食商店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其库房货架上存放鸿乐小黄鱼两包(生产日期:2014年7月12号,保质期:12个月)。该食品于2015年7月超过保质期。我局于当日立案。 经查,该单位经营场所位于北京市房山区阎村镇元武屯村61号。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单位货架摆放有鸿乐小黄鱼两包(生产日期:2014年7月12号,保质期:12个月)。该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当场将上述食品予以查封扣押。进一步核实,该单位负责人确认上述食品超过保质期后销售过一包,因管理疏忽一直摆放在货架上。鸿乐小黄鱼两包(生产日期:2014年7月12号,保质期:12个月)进货价格为5元/袋,销售价格为6.5元/袋,货值金额19.5元,违法所得为1.5元。该案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