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西)食药监食罚【2015】160030号
案件名称:李仕兰经营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仕兰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仕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20日,我局委托国家儿童营养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当事人销售的生产日期为“2015.08.20”的散装鸡翅尖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测,依据GB 2760-2014标准,该批次散装鸡翅尖中“苯甲酸”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调查发现,上述产品当事人获取违法所得16元,涉案物品货值金额80元,不足一万元。当事人在接受我局调查时承认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2-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西城局,2015-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