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10015号
案件名称:郭建国(密云县密云镇兴旺粮油副食店)
当事人名称:郭建国(密云县密云镇兴旺粮油副食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郭建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0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华远农副产品综合批发市场13号厅的郭建国(密云县密云镇兴旺粮油副食店)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对当事人经营的由潮安县庵埠皇马食品厂于2014年10月25日生产的23g/袋“王马”酒鬼牛肉进行抽样,并送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检测。2014年12月23日,我局收到北京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报告(检验报告编号:NO. 231400005431)标明,当事人经营的由潮安县庵埠皇马食品厂于2014年10月25日生产的23g/袋“王马”酒鬼牛肉,检验项目:山梨酸,检测结果1.3g/kg,限量≤1.0g/kg,依据GB2760-2011标准,判定为不合格。2015年2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未发现上述食品。2015年3 月5日,案件承办人对当事人郭建国(密云县密云镇兴旺粮油副食店)进行了调查和取证。经查:2014年10月27日郭建国(密云县密云镇兴旺粮油副食店)从北京顺利永红商店购进了由潮安县庵埠皇马食品厂于2014年10月25日生产的23g/袋“王马”酒鬼牛肉,购买价格:6.40元 /袋,购进5袋,进货款32元。购进后该店以每袋7.00元价格销售,截至2014年12月22日全部售出,包括2014年12月10日被食药部门抽样的2袋,销售货款共计35元,获利3元。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35元,违法所得3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0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