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62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销售生虫大米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000450013785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8月11日天通苑南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接到编号为[电]S2015081892号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登记表后,执法人员到现场监督检查,经调查核实: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销售散装东北大米70公斤均已生虫,肉眼可见散装东北大米内有小黑虫。违法经营食品的货值金额为人民币叁佰贰拾玖元整(329元)。而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称未见举报人实物及小票,不能确定是该店销售的,故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0-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0-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