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170046号
案件名称:叶挺(北京华山鸿泰隆百货商店)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叶挺(北京华山鸿泰隆百货商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叶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4月13日,北京市平谷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一名从业人员在未取得健康证的情况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向其制发了“(京平)食药监食责改〔2015〕170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7日内改正。2015年4月2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你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此从业人员仍未取得健康证且从事食品经营活动。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11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6-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