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190007号
案件名称:刘志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经营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刘志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明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17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称:在北京市密云县溪翁庄镇云溪镇工地内有一商店无证销售预包装食品。我局执法人员于6月19日赶赴溪翁庄镇云溪镇工地,发现刘志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销售预包装食品,商店的货架上摆放着银兴牌沙琪玛(规格115g/袋,生产日期:2015年5月29日,共3袋;口口香牌美味餐包(规格370g/袋,生产日期:2015年5月28日,共2袋;约定牌早餐饼干(规格500g/包,生产日期:2015年4月21日,共1袋;老坛牌酸菜牛肉面(规格121g/桶,生产日期:2014年8月27日,共5桶;大福乐牌开胃丝(规格30g/袋,生产日期:2015年5月9日,共8袋。检查过程中刘志明一直在场,其不能提供该地址的食品流通许可文件。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0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