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270018号
案件名称:张永经营兽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2014年7月22日,当事人张永(北京月昌迎盛商贸中心)以47元/公斤的价格购进标称张晓利屠宰场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生产的牛肉100公斤,并全部以48元/公斤的价格销售完。该批牛肉经国家肉类食品质量监控检验中心检测,所检项目中盐酸克伦特罗含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自述售出上述全部牛肉。货值金额为4800元,未缴纳税款,获违法所得100元。货值金额=销售数量100公斤×销售价格48元/公斤=4800元。违法所得=(销售价格48元/公斤-进货价格47元/公斤)×销售数量100公斤=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0-2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