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延食药处字【2014】第8号
案件名称:袁利(北京袁利兴达食品摊)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袁利(北京袁利兴达食品摊)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袁利
主要违法事实: 2013年12月19日,北京市延庆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销售的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京源粉丝厂生产的(京顺)宽粉进行抽样送检。2014年1月23日,我局接到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判定当事人销售的(京顺)宽粉质量不合格。 经查,2013年12月11日,当事人从北京棉绣大地联合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物流港F4-D-38、39号吴云英处购入由河北省秦皇岛市卢龙县京源粉丝厂生产的(京顺)宽粉2件,按件算钱,每件大概是7.5斤,重量不完全一样,两件共计15斤,进价共计50.00元。截止现场检查之日,当事人已销售上述宽粉14斤,销售价格为3.80元/斤,14斤(京顺)宽粉销售金额共计53.20元,剩余1斤被我局抽样取走,现场检查未发现(京顺)宽粉。经调查核实,当事人销售的(京顺)宽粉的货值金额为57.00元,违法所得53.20 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1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1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3-18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延庆局,2014-0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