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通)食药监食罚〔2015〕324号
案件名称:李卫东无《食品流通许可证》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李卫东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李卫东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漷县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执法人员接到(京通)食药监食举登[2015]04023号《投诉举报单》,立即进行现场检查。经查,李卫东自2015年04月12日至2015年04月20日期间在未依法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县村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经营场所面积30平米,货值金额539.5元,违法所得10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通州局,2015-06-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