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30089号
案件名称:于海凤(北京翠合调料批发部)
当事人名称:于海凤(北京翠合调料批发部)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于海凤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15日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张磊、王学鹏到北京翠合调料批发部进行抽样送检,2015年6月1日我局接到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的检验报告,编号分别为NO.231500000819(草菇酱汁(特红型))和NO.231500000835(栗子罐头)。NO.231500000819检验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 2760-2011标准,柠檬黄、日落黄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NO.231500000835检验结论“送检样品经检验,依据GB 2760-2011标准,二氧化硫项目不符合卫生标准,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表明当事人经营的批次为2014年11月30日的草菇酱汁(特红型)和2014年9月22日的栗子罐头为不合格食品。经进一步调查,2014年9月15日从北京俊鹏泰商贸中心购进草菇酱汁(特红型)5箱,每箱8桶,进货价格是9元/桶,销售价格是10元/桶,销售额共计1040=400元。2014年9月15日从张松松购进栗子罐头20箱,每箱12瓶。进货价格是5/瓶,销售价格是6元/瓶,销售额共计6240=1440元。至2015年6月1日被查获时,上述涉案食品已全部售出,销售额为400+1440=1840元。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840元,违法所得280元,未缴纳税款。经局领导批准,该案由刘春秀、彭玉峰承办,至2015年6月1日调查终结。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和《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食品经营者经营下列食品:(十三)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六)、(八)、(十)、(十三)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7-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