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平)食药监食罚〔2015〕67号
案件名称: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国泰和美分公司涉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国泰平安百货有限公司国泰和美分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7016438424
法定代表人:董瑞金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3月20日,我局接到举报,举报人张某称在你单位购买的爱森西雅橄榄油、宾堡玉米切片面包和圃美多日式沙拉汁超过保质期。经查,你单位于2015年3月5日、2015年2月28日分别从宾堡(北京)食品有限公司、北京圃美多绿色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宾堡玉米切片面包和圃美多日式沙拉汁并在你单位经营场所销售;因你单位未及时清理临近保质期的产品,导致将3包超过保质期的宾堡玉米切片面包、1瓶圃美多日式沙拉汁销售给了举报人张某。你单位销售超过保质期的宾堡玉米切片面包、圃美多日式沙拉汁的货值金额39.4元、获利5.16元。另查,你单位于2015年2月25日从北京五得利京辉萱商贸有限公司以94元/桶的价格购进18桶爱森西雅特级初榨橄榄油(标称商标:爱森西雅、规格型号:1升/桶),并以115元/桶的价格在你单位经营场所销售。你单位销售的爱森西雅特级初榨橄榄油未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28050-2011《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1项的有关要求,标示营养成分表,属于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至2015年3月20日,你单位已销售上述产品18桶,货值金额元2070元,获利378元。你单位销售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计2109.4元、违法所得共计383.16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8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7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8-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平谷局,2015-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