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20081号
案件名称:孟晓红(北京星彤兴旺商店)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案
当事人名称:孟晓红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4075814
法定代表人:孟晓红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6月8日9时55分至10时25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王卫民(57190050)、苗瑾(57190053)到孟晓红(北京星彤兴旺商店)食品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商店食品从业人员1名,未取得有效身体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针对上述问题,执法人员当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2015年6月19日10时45分至10时1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2015年6月8日责令改正情况,对该食品经营场所进行复查。现场检查情况:该商店食品从业人员1名,仍未取得有效身体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和健康档案制度。食品经营从业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经营,其检查项目等事项应当符合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患有《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实施条例》规定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疾病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第(一)项:食品经营者聘用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食品经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7-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7-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