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房)食药监食罚【2015】110029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56037821-2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5月11日,我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你单位销售的年糕杨油炒面和冠利青瓜仔标签不符合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5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群众举报的商品年糕杨油炒面正在销售,冠利鸡尾青瓜仔已经销售完毕。经查:你单位经营的冠利鸡尾青瓜仔商品中包装上德文营养成分表中每100克产品含量中能量(Energie)的数值标注为141kJ, 而中文营养成分表中每100g产品的含量中能量的数值标注为111kJ,两者标注不对应,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3.2的规定;你单位货架摆放的年糕杨油炒面商品包装下部打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5.04.30,在此商品的营养成分表下部贴有家乐福的商品标签标注有CON年糕杨油炒面、包装日期、此日期前最佳、单价、净含量、保存条件、售价、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良乡店、地址:北京市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二街村金花商业大厦地上1、2、3层等信息,你单位加贴的商品信息标签的包装日期是2015.05.07与年糕杨油炒面产品包装下部标注的生产日期2015.04.30不一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7日期标示中4.1.7.1的规定。进一步核实年糕杨油炒面含税售价为11.60元/袋,不符合规定的商品库存5袋;你单位以每瓶22.30元含税进价购入冠利青瓜仔(净含量180克/瓶)11瓶,含税的售价是27.90元,截止到5月13日检查时已全部销售完毕。其中年糕杨油炒面的货值金额为58.00元,冠利鸡尾青瓜仔的货值金额为306.90元,取得违法所得61.60元,年糕杨油炒面与冠利青瓜仔两种商品的货值金额共计364.90元,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42条第1款第9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6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2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房山局,2015-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