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4〕010126号
案件名称:李春英(北京一统京城商贸中心)生产经营国家和本市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李春英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6月1日,当事人由北京石花洞水业有限公司采购了10桶“石花洞”牌弱碱性饮用水(18.9L/桶,生产日期:2014年5月31日),采购价格是4元/桶,销售价格定为10元/桶,由北京凯思潞饮品有限责任公司采购了10桶“丽佳北极源”香溪山泉弱碱饮用水(18.9L/桶,生产日期:2014年5月28日),采购价格是4元/桶,销售价格定为16元/桶,当事人查验了供货商的许可证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2014年6月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购买了上述批次“石花洞”牌弱碱性饮用水(10元/桶)、“丽佳北极源”香溪山泉弱碱饮用水(16元/桶)各6桶用于抽检,根据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中心编号为No国CCS1406012-01、No国CCS1406013-01的监督抽检检验报告,上述两种品牌的桶装水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9298-2003《瓶(桶)装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菌落总数的限量指标应为≤50cfu/mL),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2014年6月3日,上述批次“石花洞”牌弱碱性饮用水、“丽佳北极源”香溪山泉弱碱饮用水除抽检的6桶外均未销售,剩余的当事人退还给供货商。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桶装水的货值金额共计260元,共获违法所得108元,未缴纳税款。
违反的法律法规:《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34条第1款第5项
处罚依据:《北京市食品安全条例》第68条第2款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12-1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4-1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