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16号
案件名称:郭金春(北京回龙观福港海鲜销售中心)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兽药、重金属含量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在采购食品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名称:郭金春(北京回龙观福港海鲜销售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4月23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郭金春(北京回龙观福港海鲜销售中心)销售的海参、皮皮虾等4种食品进行了抽检取样。2015年04月28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对郭金春(北京回龙观福港海鲜销售中心)销售的嘎鱼等9种食品进行了抽检取样。2015年06月10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接到谱尼测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GZARQMFA71195823、GZARQMFA71194823的两份检验报告、北京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31500001720的检验报告,编号为GZARQMFA71195823、GZARQMFA71194823的检验报告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北京丰台区光彩路京深海鲜市场040号生态岛海产品购进的海参(生产日期为2015.4.23)呋喃妥因代谢物(1-氨基-乙内酰胺)检测结果为1.14μg/kg,呋喃西林代谢物(氨基脲)检测结果为5.11μg/kg,不符合《关于印发<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第四批)>的通知》(整顿办函[2010]50号)不得检出的要求,为不合格食品;标称为朝阳区王四营乡王四营桥南盛华宏林粮油批发市场水产区B栋B017-018号龚老大水产批发购进的皮皮虾(生产日期为2015.4.23)镉检测结果为1.2mg/kg,不符合GB2762-2012镉含量≤0.5 mg/kg的要求,为不合格食品;编号为NO.231500001720的检验报告结果表明当事人销售的标称为北京市丰台区南顶路京深海鲜市场海鲜大厅256号江苏特产购进的嘎鱼(生产日期为2015.4.27)隐色孔雀石绿检测结果为1.3μg/kg,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不得检出的标准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1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33条第1款第2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3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1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50条第3款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7条第1款第5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9-10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8-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