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104号
案件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安士杰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12月17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会同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对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销售的食品进行了抽样检测.2015年1月21日,北京市昌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了北京市理化分析测试中心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141225-GSJ-011、NO:141225-GSJ-012、 NO:141225-GSJ-021的检验报告的。依据上述检验报告判定北京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天通苑店销售的由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01/01”的,“开古”牌,250克/袋装“安溪铁观音”“稀土”检测结果为“6.5mg/kg”,超过GB 2762-2012中“≤2.0mg/kg”的要求;由常州开古茶叶食品有限公司分装的,生产日期为“2014/06/24”的,“开古”牌,250克/袋装“铁观音(分装)” “稀土”检测结果为“7.8mg/kg”,超过GB 2762-2012中“≤2.0mg/kg”的要求;由佛山市南海新甘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生产日期为“2014 07 21”的,“喜尔香”牌,80克/袋装“芥末味花生”“过氧化值”检测结果为“0.66g/100g”,超过GB19300-2003中“≤0.50g/100g”的要求;为不合格食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4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4项且《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6-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