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密)食药监食罚[2015]240001号
案件名称:张大春(北京家联郡隆超市)经营禁止经营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张大春(北京家联郡隆超市)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张大春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7月17日,北京市密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北京市密云县北庄镇华盛路50号-2的张大春(北京家联郡隆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经营的标称石家庄超豪食品厂2014年4月1日生产的“慧魁”牌乡巴佬猪蹄(200g/袋)进行抽样。2014年12月3日收到该产品检测报告,发现该产品二氧化硫指标不合格0.04g/kg(正常为不得检出),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2014年12月31日,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当事人承认2014年6月26日至2014年8月16日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货值金额40元,违法所得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8条第1款第2项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5条第1款第2项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26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密云局,2015-01-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