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东食行罚〔2014〕25号
案件名称:北京奥士凯物美商业有限公司朝内菜市场经营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北京奥士凯物美商业有限公司朝内菜市场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韩国庆
主要违法事实:2014年3月26日,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北京奥士凯物美商业有限公司朝内菜市场经营的食品进行监督抽检。2014年4月15日,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出具《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020-RZSP14104),当事人销售的火锅蘸料(香辣)(商标为伊顺、批次为2014年3月10日)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苯甲酸及其钠盐与山梨酸及其钾盐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和不符合GB 276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4年4月21日将本案交由我局办理。另查:2014年3月12日,当事人从呼和浩特市伊顺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定购其生产的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50袋, 进货价格为2.8元/袋,截止2014年4月22日,以3.8元/袋的价格售出20袋,退货30袋,无库存。上述批次不合格食品合计进货总额为140元、货值金额为190元、销售总额76元、成本为56元、未缴纳税金、利润为20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9条第1款第13项
处罚依据:《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53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4-07-0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东城局,2014-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