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丰)食药监食罚〔2015〕100084-14号
案件名称:赵国民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赵国民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于2014年11月20日至2014年12月3日期间,在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风格与林苑小区东侧一门脸房(无门牌号)从事食品流通经营活动。当事人从岳各庄市场以27元/袋的价格购进涿州市老輾薹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高碑店五香豆腐丝(10斤/袋),在其经营场所以29元/袋的价格对外出售。当事人在从事上述食品经营活动期间,共销售上述商品300袋,销售金额8700元,未售出2袋,货值金额8758元,违法所得600元。当事人从事上述食品流通经营活动无工具、设备。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1-0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丰台局,2015-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