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昌)食药监罚【2015】291号
案件名称:李电才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李电才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9月8日09时,北京市昌平区城北食药所执法人员赵海、欧阳卫锋到位于北京市昌平区鼓楼西街12号楼后院的幸福家和超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李电才经营的幸福家和超市涉嫌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证正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执法人员依据法定程序将上述情况记录于现场检查笔录,同时当场对该店涉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食品的海天酱油2瓶(500ml/瓶)、龙门米醋2瓶(500ml/瓶)进行了扣押,并当场制作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并约请当事人李电才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经调查核实确认:当事人未经许可自2015年8月1日至2015年9月8日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违法所得为人民币48元;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75元。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11-03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昌平局,2015-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