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怀)食药监食罚[2015]120018号
案件名称:单立国(北京鑫盛聚财商贸中心)经营霉变生虫的食品案
当事人名称:单立国(北京鑫盛聚财商贸中心)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110116604163453
法定代表人:单立国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1月23日10时20分至10时50分,北京市怀柔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执法人员王卫民(57190050)、苗瑾(57190053),示证依法对位于北京市怀柔区富乐大街甲9号楼1层6-102单立国(北京鑫盛聚财商贸中心)食品经营场所内监督检查时发现:在该商店内北侧货架第二层上摆放友盛相思梅3袋,其中1袋相思梅中有活蛆1只。该商品生产厂家:友盛食品厂,地址: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小李庄冯庄村,生产日期20141206,保质期:12个月。单立国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无任何疑义,并当场在现场检查笔录上签字认可。经请示局领导批准,对违法经营的友盛相思梅1袋依法予以扣押,并制发了(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01号查封(扣押)决定书和(京怀)食药监食查扣[2015]120001号(扣押)物品清单,异地封存。单立国对上述扣押的违法经营的食品表示认可并签收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扣押)物品清单。经调查核实,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生蛆的友盛相思梅是2015年1月21日从北京市怀柔区南华市场大棚17号北京市晓安蛋糕房购进的,进货数量3袋,共购进一次,进货价格是每袋3元,销售价格是每袋4元,现场检查时购进的3袋友盛相思梅还未销售。经核算单立国违法经营的食品折合人民币4元,无违法所得。
违反的法律法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味、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的规定.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3-05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怀柔局,2015-03-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