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2015〕290004号
案件名称:吴光华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案
当事人名称:吴光华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于2015年4月6日至2015年4月10日未取得食品流通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120元,不足一万元,无违法所得。现场发现用于食品经营的工具和食品有:案板1个、菜刀1把、电子称1台、散装熟食8千克。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佐证。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9条第1款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84条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4-17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