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京兴)食药监食罚〔 2015 〕110055号
案件名称:刘宁(北京黄村桥兴宁粮油调料店)销售标签不符合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识的风车牌马铃薯淀粉案
当事人名称:刘宁
组织机构代码或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无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05月0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黄村桥农副产品综合市场有限公司E区东侧13、14号的北京黄村桥兴宁粮油调料店进行举报核查时,发现该店有标称:风车牌马铃薯淀粉、25千克/袋、生产日期:2014年10月10日的袋装淀粉3千克;原产地:荷兰,未标明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标识内容见照片),当事人未提供进出口食品商检手续。当事人销售标识不合格风车牌马铃薯淀粉。经查:当事人以7.2元/公斤的价格共购进了100公斤上述食品,总进价720元;以8元/公斤的售价销售了97公斤,售出商品总进价698.4元,销售额共计776元,销售利润77.6元,故当事人的违法所得77.6元。剩余3公斤。未售出商品总进价21.6元,故当事人的货值金额797.6元。证据材料:第一组证据:主体资格认定: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目的:证明当事人的法定主体资格;第二组证据:违法事实认定:3.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内容、数额的情况; 4.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具体内容、过程及结果的事实;5.当事人经营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从事食品销售经营活动货值金额和获利的情况;6.当事人未售出的违法商品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违法食品的事实。
违反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6条
处罚依据:根据《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二)经营或者使用无标签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标签、说明书规定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
履行方式和期限 :自动履行,2015-05-29
作出处罚的机关和决定日期:大兴局,2015-05-29


